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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可不可以一人来担

债权债务 2026-01-14 09:26

夫妻离婚时,债务是否可以由一方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及债权人是否认可相关约定来判断。双方可协商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内有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共同债务。

一、不同性质债务的承担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名、事后追认)。

对外责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已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例外:若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或明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且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可免除另一方责任(需证据支持)。

夫妻个人债务

情形包括:

婚前债务(但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属共同债务);

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他人的债务;

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情的债务。

承担责任:由负债方自行承担,配偶无义务偿还。

二、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的效力

对内有效:双方可协商约定债务分担方式(如全部由一方承担),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外无效:若为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已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特殊情形下的债务处理

交通事故侵权债务

若机动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接送家人、日常出行),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若仅为单方过错且未共享运行利益,则属个人债务。

伪造债务的法律风险

虚构共同债务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田永康律师

田永康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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