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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过不想离婚,需不需要撤销申请

婚姻家庭 2026-01-24 15:09 标签: 冷静期 不想离婚 撤销申请
结论与核心规则

无需撤销:冷静期(30日)结束后,若夫妻双方未在30日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已领离婚证才需复婚:若已领取离婚证,则婚姻关系解除,恢复关系需办理复婚登记。

具体适用场景1. 冷静期内反悔

可主动撤回:冷静期间任意一方反悔,可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申请机关撤回申请,无需对方同意。

2. 冷静期届满后未行动

自动撤回:冷静期结束后30日内未共同申请离婚证,原申请自动失效,婚姻关系不受影响,无需额外操作。

3. 已申请离婚证但未领取

未实际生效:即使申请离婚证但未领取,仍以实际领取离婚证时间为婚姻关系解除节点,未领取则婚姻存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30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30日办理期: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共同申领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注意事项

避免误判程序状态:冷静期结束后需严格计算30日办理期,超期则婚姻登记程序终结。

保留回执单:妥善保存《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作为撤回申请或后续操作的凭证。

复婚需登记:若已领取离婚证想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自动恢复。

若有其他特殊情况(如一方胁迫、伪造材料等),建议咨询婚姻登记机关或律师进一步核实程序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明律师

李明律师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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