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向有偿还能力的共同借款人主张全部债权。
二、内部追偿:履行义务后的救济途径存在书面约定时
若共同借款人之间通过协议明确了债务分担比例(如约定各自承担50%债务),已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19条,按约定比例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超份额部分。
无书面约定时
需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
收集证据链: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他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或存在债务分担合意;
提起追偿诉讼:依据《民法典》第524条,通过法院要求实际用款人返还其应承担的份额。法院将结合证据判定各方实际责任比例。
三、风险防范建议履行还款义务不可抗辩
即使未使用借款,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债权人还款,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及时行使追偿权
建议在对外清偿债务后3年内(诉讼时效期间)启动追偿程序,避免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事前协议防范风险
共同借款时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还款责任分配等内容,避免事后争议。
示例处理流程:
甲、乙共同借款20万元,乙未实际使用资金但被债权人起诉。甲需先承担20万元还款义务,随后凭借款协议(约定各担50%)起诉乙追偿10万元。若乙提出未用款抗辩,甲需补充提交乙认可债务分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注:若实际用款人已无偿还能力,已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可能面临追偿款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建议在借贷前充分评估各方资信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2-06 09:46
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法律处理方式如下:
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若承诺对要约的核心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修改,则该承诺不构成有效承诺,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需对新要约重新作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明确,实质性变更使原承诺失效,转化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
若承诺仅对要约的非核心内容(如次要条款或补充说明)进行调整,且符合以下条件,则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变更后的承诺为准:
要约人未在要约中明确禁止变更内容;
要约人未及时对变更内容提出反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中已禁止变更。
2026-02-05 09:3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撞人不一定全都会被判定为全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2026-01-30 1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只需满足“明确的被告”即可立案,无须以签字为前提。因此,即使借条没有你的签字,债权人仍可能以以下理由起诉:
2026-01-30 09:43
若投保人明确授权他人代签(如委托书、事后追认缴费等),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缴纳保费即视为对代签行为的追认。
2026-01-29 08:56
一、民事责任:担保人需履行还款义务
一般保证责任
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偿,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剩余债务。在此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直接还款。
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