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扣留车辆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鉴定等。因此,由此直接产生的车辆保管(停放)费用,法定承担主体是行政机关(交警部门),而非车主或事故当事人。
具体应用与维权
费用承担:在车辆被依法扣押期间,停车场应向委托其保管的交警部门结算费用。如果停车场或任何单位向您个人收取这笔停车费,属于违规行为,您有权予以拒绝。
如何维权:若遇到被要求缴费的情况,您可以明确指出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对方坚持收费,您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如收费票据、录音等),并向以下部门反映或投诉:
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通过政府服务热线等进行投诉。
一个重要例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扣车期间”和“扣车结束后”。如果交警已经完成了检验、鉴定,并通知您领取车辆,而您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取,那么自通知领取之日起产生的额外停车费用,通常需要由您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执法行为产生的保管费。
总结建议:在处理事故时,请务必确认车辆被扣留是交警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属于这种情况,您就无需为扣押期间的停车费担心。保存好交警出具的扣车凭证,并在接到领车通知后及时处理,即可避免不必要的费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2026-10-16 14:14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报警、报保险,留存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租车合同、车辆检查记录等材料,明确各方责任;
区分主体主张权利:如果您是受损方,先找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如果是使用人全责,直接向使用人主张;若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或属于挂靠情形,可一并将其列为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风险提示:如果租车的使用人无证驾驶、车辆本身不合格,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会被法院认定,权利人可以要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按过错比例分担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若使用人故意隐瞒自身资质等情况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赔付后可以向使用人追偿。
2026-10-15 11:15
第一时间保障安全固定证据:如果尚未处理,请立即将人员转移至高速护栏外的安全区域,避免二次事故;同时拍摄现场照片(含车辆位置、刹车痕迹、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双方车牌、路况),保存行车记录仪录像。
等待交警定责:及时报警,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
责任异议救济:如果对事故认定书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后续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6-10-14 16:24
如果不符合可私了的条件(比如有人员受伤、一方存在酒驾无证等违法情形),务必第一时间报警,绝对不能仅通过口头私了解决;
即使符合可私了的条件,也尽量签订书面的私了协议,明确写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赔偿金额、付款时间、后续责任划分等内容,同时留存现场照片、双方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
如果已经达成了口头私了,对方不履行的,你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2026-10-13 09:44
责任划分的核心规则(结合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026-10-12 11:45
核心责任划分规则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会仅以“无证驾驶”作为唯一依据,而是要结合双方交通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过错严重程度综合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