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与约定“永不退还”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满足法定条件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时约定可无效或被撤销,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约定有效的情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永不退还”的约定通常合法有效:
赠与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赠与财产属于赠与人有权合法处分的范围,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赠与已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等)。
这种情况下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要求受赠人退还赠与财产。
约定无效或可撤销的特殊情形即便约定了“永不退还”,出现以下情况时,赠与人仍可主张约定无效或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外,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不受“永不退还”约定的约束;
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即便赠与已经完成财产权利转移,如果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基础行为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赠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赠与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违规向非本集体成员赠与农村宅基地房屋),约定会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比如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赠与他人的,约定可能因损害共有人利益存在效力瑕疵,共有人可主张返还;
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如果赠与本身附生效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未生效,赠与人可要求返还,不受“永不退还”约定限制,典型如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财物赠与,双方最终未结婚的,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6-05-07 13:33
效力认定依据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也就是说,超出20%的部分只是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该部分款项仍然属于合法的交易往来款,不会直接被认定无效,一般会按预付款处理。
2026-05-06 15:34
1. 获得明确合法授权
代签人持有被代签人出具的明确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注明代签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签行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且代签人与被代签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实践中房屋属于大额财产交易,一般要求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规避风险。
2026-04-30 11:45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遵循恢复原状的核心原则,整体按「原物返还→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的规则处理,实践中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2026-04-29 16:52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产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期的效力,主要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还会发生收缴财产的后果。
2026-04-28 10:09
认定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依次从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法定生效要件四个核心维度判断,同时需结合特殊赠与的撤销规则最终确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