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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方面效力

合同纠纷 2026-06-23 13:48 标签: 赠与合同 产生 法律效力
一、合同成立的基础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只要满足赠与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成立后就对双方产生约束效力:

对赠与人: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准备向受赠人转移约定财产

对受赠人:获得了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债权基础,附义务的赠与还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二、不同类型赠与的履行效力(一)一般赠与的效力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般动产(如金钱、普通物品):交付后财产权利正式转移,赠与完成,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交付前赠与人可以反悔撤销赠与,无需再履行交付义务。

不动产(如房产、车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完成登记过户后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完成;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同样适用上述撤销规则,即未完成变更登记的,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二)特殊不可撤销赠与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允许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撤销)。

对此类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该类赠与一旦成立,赠与人必须履行交付义务,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因赠与人过错导致财产损坏灭失的,赠与人还要赔偿损失。

三、附义务赠与的特殊效力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

实操建议

如果您是赠与人:

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除不可撤销的特殊赠与外,您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旦撤销无需再履行赠与;

若希望保留撤销的权利,建议不要对赠与合同做公证,也不要约定为公益性质赠与。

如果您是受赠人:

若接受的是房产、车辆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建议尽快完成过户登记,避免赠与人中途撤销;

如果是经过公证或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的,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高士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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