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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方不同意离婚,自己要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26-06-25 08:45 标签: 离婚 不同意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具体实操指引(一)起诉准备

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起诉前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存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准备起诉材料

需要准备起诉状(写明双方身份信息、你的离婚诉求、事实理由)、原被告身份证件、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涉及抚养权的)、财产证明(房产证、银行流水等,涉及财产分割的),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对自己提出的离婚主张,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推进诉讼流程

立案受理

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的,会予以立案受理。

诉前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起诉后法院一般会先行调解,如果你明确拒绝调解的,法院会直接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定会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根据你提交的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三)第一次判不准离后的处理

拿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后,你只需要和对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你需要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

三、额外权益提示

财产分割:如果你们无法就共同财产协商处理,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你对家庭负担了更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送达问题: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法院依然可以受理案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会因为对方不到庭无法推进程序。

婚姻解除时间:完成诉讼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你们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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