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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欠债情况下,夫妻唯一住房该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26-06-29 09:14 标签: 欠债 夫妻 住房
一、先确定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清偿义务,唯一住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欠债一方的财产),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执行该房屋。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仅能执行欠债一方享有的房屋份额,非欠债一方的合法份额不会被执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唯一住房的执行规则:并非绝对不能执行

针对唯一住房,法律明确了不同的处理规则:

(一)首先,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只要该房屋登记在欠债一方名下(或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

仅对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不得直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不限制查封。

(二)符合法定情形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使是唯一住房,被执行人以“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提出异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依然可以执行: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三、具体的应对建议

先对债务性质提出抗辩:如果是一方个人名义超出日常需求的负债,非欠债一方可以在诉讼/执行阶段提出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抗辩,拒绝用自己的财产份额偿还。

提出执行异议维护权益:如果法院执行该房屋不符合上述可以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是生活必需居住房屋,阻却拍卖、变卖。

协商置换或保留份额:对于属于可执行的房屋,也可以和债权人协商:由欠债一方自行置换更小面积的房屋,用置换差价清偿债务;非欠债一方也可以主张保留自身享有的房屋份额对应的变价款,仅用欠债一方的份额清偿债务。

预留租金保障基本居住:如果房屋确实需要被执行,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您和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孙汉宗律师

孙汉宗律师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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