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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被发现,要怎样进行起诉

婚姻家庭 2026-07-08 08:55 标签: 出轨 起诉
一、起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对方出轨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时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

二、起诉离婚的完整流程1. 准备起诉材料

你需要提前准备好以下文件:

起诉状:写明原被告身份信息、你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主张损害赔偿等)、起诉的事实理由(说明对方出轨的情况、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

身份材料: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对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证据材料:围绕对方出轨以及夫妻感情破裂收集对应证据,具体包括:对方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保证书、录音,出轨相关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同时准备好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权属证明(如房产证、银行流水等),如果有子女的还需要准备子女出生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主张对方出轨,需要提交对应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2. 确定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对方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你也可以在你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你可以选择线下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材料,也可以通过当地法院的线上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缴纳诉讼费后完成立案。

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3. 参与诉讼流程

立案受理后,法院会通知对方应诉答辩,之后安排开庭时间

开庭时你需要围绕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进行举证陈述,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调解无效的会依法判决。

三、对你有利的权利主张提示

财产分割倾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对方出轨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错,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要求对方承担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实操注意事项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不要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收集证据(比如强行侵入第三者住宅拍摄等),此类证据法院不会采信,优先收集对方主动承认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

如果你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会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你再次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情况复杂、财产争议较大,建议你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代理案件,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高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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