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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该怎么认定

债权债务 2026-07-23 10:31 标签: 离婚 债务 认定
一、核心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范围包括两类: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比如事后签字确认、微信/口头认可等)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都属于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但借款目的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支出等)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只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特殊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明确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明确不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个人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认定后的处理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还清债务,或者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清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的分担比例。

即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文书已经对债务分割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偿还完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四、实操举证建议

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的条件,比如提供共同签字的凭证、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的大额债务,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主张为个人债务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举债方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对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别所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吕良勇律师

吕良勇律师

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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