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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调解不服如何上诉

法律顾问 2026-08-17 16:47 标签: 拆迁 调解 上诉
一、先区分拆迁调解的不同场景,选择对应维权路径

拆迁调解主要分为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类型,对应不同的维权方式: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拆迁调解

如果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您对内容或履行不服,不需要直接“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调解协议已经经过法院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您不服确认裁定时,可以针对该裁定按照法定程序上诉;如果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您的权利。

(二)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补偿调解,针对原拆迁补偿争议不服

如果调解并未达成有效协议,或者您对已经签字的调解结果(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不服,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如果只是调解未达成一致,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出具正式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已经对一审法院就拆迁调解相关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才需要启动上诉程序,具体要求见下文。

二、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具体操作要求

如果您已经经过一审程序,对一审法院关于拆迁调解争议的判决、裁定不服,需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上诉:

(一)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您将无法再通过上诉程序主张权利。

(二)满足上诉的基础条件

您提起上诉需要准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您必须是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资格);

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状,明确上诉的请求(比如要求撤销一审结果、改判支持您的补偿请求)、事实和理由;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一般是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上诉费用。

(三)上诉后的审理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保障您的诉讼权利。

三、关键实操提醒

请先确认您的维权阶段:如果还没有经过一审起诉,您不需要直接上诉,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注意证据留存:您需要提前准备好证明调解内容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您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比如原拆迁文件、调解记录、房屋产权证明、补偿协商沟通记录等);

如果您不确定您的情况属于哪一类,可以先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帮您判断正确的维权路径,避免超过法定期限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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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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