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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离婚开庭时都不到场怎么解决

婚姻家庭 2026-10-23 09:17 标签: 离婚 不到场 解决
一、离婚案件的出庭义务前提

离婚诉讼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法律对原被告的出庭有特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除非存在不能表达意志(如丧失认知能力)或确有特殊困难并经法院准许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应当亲自到庭参与诉讼,这是法院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核心事实的基础。

二、开庭时双方均不到场的具体处理规则

在法院已经依法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的前提下,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优先按撤诉处理原告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的启动权在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相当于以行为撤回起诉,法院通常会先行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案件终结审理。

特殊情形下的拘传适用

如果法院认为该离婚案件属于“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离婚被告),法院也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若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

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反诉(例如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独立的诉讼请求),本诉原告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后半段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反诉部分缺席判决;而本诉被告(即反诉原告)不到庭的,则会按照反诉的撤诉处理。

三、不到场的法律风险与实操建议

对原告的风险: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同时不到庭也意味着无法当庭陈述夫妻感情状况、举证质证,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自身的离婚主张。

对被告的风险:如果法院最终选择缺席审理(例如原告到庭而被告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被告放弃当庭抗辩、举证的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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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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