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单独借款,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即虽然借款是一方单独办理,但另一方事后通过签字、追认(如微信/短信确认、口头承诺共同偿还等)、共同参与借款流程等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支(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医疗、家庭水电物业费等普通生活需求)所借的款项,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额外举证。
超出日常家事范畴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大额投资、创业、购买非自住高端资产等),原则上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用于购房、家庭大额消费)、共同生产经营(如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借款所得钱款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果您是想了解“一方借来的钱,在什么情况下会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即归双方共同所有、可共同支配)”,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判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共同所有。但借款所得的钱款并非“积极取得的财产”,而是伴随偿还义务的资金流入——只有当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实际转化为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利益时(如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用于共同经营的生意并产生收益),对应的财产权益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如果借款是一方单独使用(如用于个人赌博、个人挥霍、未经对方同意的个人投资),则该笔钱款既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三、特殊情形:婚前一方借款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前一方单独借款,原则上是个人债务、钱款也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当该笔钱款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时,才可能转化为共同债务,对应的资金利益也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四、实操建议若您是债权人:想要让一方借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需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借款时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取得另一方的追认记录(如微信聊天、书面确认);如果借款金额较大,需留存款项实际用于对方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经营合同等)。
若您是夫妻一方(非借款方):若不想承担对方的个人借款债务,需明确拒绝追认该笔债务,同时避免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若您是借款方,想让对方共同承担债务,需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026-10-26 09:29
2026-10-24 14:22
2026-10-24 10:56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10-23 10:02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本质上是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作出的保证行为,这类行为的效力和责任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存在“需要办理”的合规流程,反而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2026-10-23 09:54
共签/追认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如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表示愿意共同还款)等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