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1-12-24 08:52 标签: 刑事自诉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立案的标准如下:

(1)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侯文辉律师

侯文辉律师

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