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拘役是否要当庭收监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的,不一定要当庭收监。因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收监程序是什么
监狱收押罪犯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程。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1、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2、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3、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4、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5、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05-17 10:08
孕妇犯罪后生育孩子的,需分阶段处理:胎儿出生前保障其合法权益,母亲可暂予监外执行至分娩;孩子出生后独立享有权利,母亲刑罚执行需结合案情。具体处理需综合法律程序、刑罚执行规则及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2025-05-17 10:06
入室杀人放火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后果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因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通常数罪并罚,最终量刑以死刑或无期徒刑为主。
2025-05-17 10:05
入室杀人放火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后果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因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通常数罪并罚,最终量刑以死刑或无期徒刑为主。
2025-05-17 10:03
一、结论
杀害候鸟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可能根据候鸟的保护级别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面临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情节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与杀害候鸟行为无直接关联。
二、量刑规则与具体情形
1. 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的犯罪
若杀害的候鸟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如丹顶鹤、东方白鹳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如捕杀数量多、造成生态破坏):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大规模猎杀、导致物种区域性灭绝):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意:该罪名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不涉及死刑。
2. “三有”保护候鸟的犯罪
若杀害的候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如麻雀、普通鹭鸟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行政处罚:没收猎获物、工具及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5倍罚款(无猎获物处2000-1万元罚款);
刑事追责:若情节严重(如多次猎杀、数量巨大),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3. 特殊加重情节
以下情形可能突破一般量刑上限,但仍不涉及死刑:
跨区域团伙作案:有组织猎杀、贩卖候鸟产业链;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如毒杀、爆炸物、夜间照明捕猎等;
引发重大生态灾难:导致候鸟迁徙路线中断或种群数量锐减。
2025-05-17 09:06
结论:批捕到判决开庭的时间并非固定,需结合案件性质、程序进展及法定延长期限综合判断。简单案件可能需5-8个月,复杂案件则可能超过1年甚至更久。
一、基本流程与法定时限
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基础期限: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延长情形:
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四类特殊案件(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等):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总时限:2个月(基础)+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1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