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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死亡险吗

其他 2022-05-13 10:24 标签: 死亡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为了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法对投 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限制性规定,如《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一规定表明,保险法对投保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资格有明确的限制,被保险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 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承保。

但是,这一情况也有例外,即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尽管子女因未成年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却不受不得投保的限制,但要受到其他的相关限制,如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程辉律师

程辉律师

江苏三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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