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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还债是否构成洗钱罪

刑事辩护 2023-03-03 09:57 标签: 洗钱罪

一、用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还债是否构成洗钱罪

用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还债不一定构成洗钱罪。但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应当能认识到的该资金可能是上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得及其收益;此时债权人主观上具备洗钱罪的故意,拿走该资金即客观上实施了洗钱罪的行为。所以该行为构成洗钱罪。

二、洗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为: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宝生律师

王宝生律师

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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