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购买权。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需要解决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效用最大化的问题,而股权激励机制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机制。
公司投资人未如实注资,如果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就构成出资违约,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但不能变更股东。只有股权转让时,才能要求变更股东。
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那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规定,股东会有决定变更名称的的权利,那么就无需董事会决议。如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一般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变更公司名称。
企业合并时,要不要转让股权,由公司进行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不可以出资成立公司经营的,政府主要是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政府成立公司就不能实现政企分开。
名义法人与实际控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问题,只涉及到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股权的,债权债务按以下情形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权人要求未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 (3)受让人履行出资责任或者承担公司债务后,向转让人追偿的,人民法院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破产程序不是在公司注销后进行的,而是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再申请注销公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但是可以列席会议。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有权决定是否认缴新增的出资,股东拒绝增资不签订增资协议的,由其他股东或者新股东认缴新增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