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年满八周岁起便有了自行决定赡养方的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之规定,当儿童年龄已经达到八周岁时,就必须尊重其个人意愿。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设定,在法定第二顺位继承者的构成中,的确存在着所谓的“代位继承”现象。 具体来说,假如被继承人的儿女在后者之前不幸逝世,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享有的相关继承权将由其直系晚辈血亲进行依法确认并予以合法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债权人全额偿还债务。 若未能继承到任何遗产,那么相应地,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在继承人以所继承之财产的价值为上限来偿还债务问题上,存在着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及遗赠继承人并存的状况。
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对于轻度老年性痴呆症患者而言,其并不具备独立订立遗嘱的资格。
由于继承或者赠送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内,无论夫妻哪一方,若通过继承或接受遗赠方式从父母、亲人等处获得财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单独一方的私人财产,无论以后该笔财产是否重新进行过存储、转移或者其他处理方式,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夫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同等人格主体,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同等的行使权利及义务。
财产转移系指当事人将某项财物移转至他处匿藏,意图非法占有并企图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独自享用之行径。 为了侵犯别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擅自将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前转移给特定的子女,此举无疑属于非法行为。
当事人可选择仅发起离婚诉讼,而并不涉及到财产的分割事宜。 然而,基于特殊需求,当事人也有权利在离婚案件审理过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公正裁决。
在婚姻关系破裂且被告未能如实公开所掌握资产这一情况下,倘若相关事实得以确认,那么在法庭进行财产划分分配过程中,阶段性隐匿相关财务状况的一方可面临被减少甚至可能完全丧失财产权益的困境。
若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却尚未完成离婚登记环节,该份离婚协议书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可针对存在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