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遇有某一位法定继承人拒绝处理遗产事宜,其余的继承人均表示赞同并愿意接手分割,那么,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承协议书上庄重签署各自的名字以示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重要的是,离婚后,另一方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产生升值的部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并不是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不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主要审理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续存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获得的遗产分割性房产均应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若婚姻双方已经完成离婚登记程序,那意味着离婚协议已具备法律效力,此时通常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除非在签署该协议期间,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的确是具备可撤销的可能性的。 举例来说,当申请离婚的一方存在骗取离婚登记的事实时,民政部门基于公正和法律原则,有权对其所进行的离婚登记予以注销,然后向被离婚方宣告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有权收回先前发放的离婚证书。
在提出离婚诉讼过程中,若被告未出席法庭,倘若被告已成功收悉并确认了法院送达的传票,却予以拒绝,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缺席审判及缺席判决。
在未经配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是非法且不可取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子女名义之下时,该行为被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该子女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