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的算法是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不动产,可以办理过户登记。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供遗嘱、权属证书、死亡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林地承包权是个人合法财产权,可以订立遗嘱处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夫妻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发现有遗漏未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种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进行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2、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且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虽然没有工作收入,但婚后另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具体怎样分割可以先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还可以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变更监护权的,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处理,协商好后签订变更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子女抚养权案件可以全权代理,但需要载明具体授权事项,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理抚养权的案件,当事人除了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需要出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夫妻离婚后,父母有抚养子女能力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就需要给付抚养费。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抚养能力、子女不需要抚养等情形,则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追讨抚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只要是拖欠的抚养费,多少年都可以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