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08-30 16:39
2022-10-10 11:11
2023-10-10 17:16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学校负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则第三人需担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仅承担补充责任。
2022-08-10 09:20
一般情况而言,只要学生的受伤,并不是由老师的体罚所导致的,那么一般老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学生的受伤与学校本身的管理或者设施有关也并不会影响到老师。
但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2-08-10 13:59
小学生在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其具体承担多少责任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认的。
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