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主要是:
1、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2、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
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
3、充分考虑好位置问题,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可能影响后期工作;
3、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
4、不要忘记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
2022-09-06 10:35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2020-09-22 16:39
1.回迁房,是专门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并且现在尚未取得但是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类房屋。还要注意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居)改造房屋不是属于回迁房的范围。
2.回迁房买卖过程中要注意严防“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也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若是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022-08-24 16:15
1、认真查验相关文件
(1)查验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查验开发建设的手续是否合法。
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注意定金条款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一般要向开发商交付定金。
《民法典》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之时成立,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为一旦交付定金之后,定金合同生效,届时若购房者履行不能,要承担定金罚没的风险。
3、区分定金和预付款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是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预付款是总房款中的一部分,而定金是担保购房合同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预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4、注意购房合同中的面积期房最大的特点就是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所有权并未现实存在,有关房屋状况只能体现在图纸上,而竣工后现场实测的建筑面积和图纸预测的面积常有误差,通常预售面积都会偏多,这就会影响到房屋价格,对此,购房者最好能与开发商协商,尽量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套内面积。
5、注意购房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对开发商产权证办理义务的约定在期房纠纷中,很多纠纷产生于房屋产权证发放期限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解释产权证的发放进度慢时,借口都是有关部门拖延不办理。
2020-11-18 17:07
每个地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都不一样,但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普遍的购买条件是: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
2022-08-23 11:03
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
1、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确定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4、确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确定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