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10-09 15:22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权益的方式:1、保留证据(原件):包括购物发票、小票、商品实物;
2、复印证据:包括拍照(数码相机)、复印;
3、可以与商家和厂家中的任何一方先行联系索赔事宜,初步了解对方反应;
4、不满意可以联系辖区工商、质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书面投诉。
2022-09-23 15:42
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如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
(3)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2022-10-11 16:33
价款或服务的费用:最低五百元,最高为损失的三倍。
若消费者因假冒伪劣产品遭受损害,可按其损害的二倍以下请求赔偿。
假冒伪劣产品属于惩罚性赔偿,依据法律以及消费者所购买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来确定。
应当赔偿三倍的消费者所支出费用,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
造成消费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按照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2-08-11 13:4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3-18 13:56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后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