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债权人也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归于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到了自身债权为前提的。这些处分行为包括:1、放弃过期债权;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3、无偿转让财产。放弃遗产的继承,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并且,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果允许对继承行为行使撤销权,会导致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受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3-05-20 13:53
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么债务人的遗产可以由遗产管理人管理吗?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以遗产管理的名义转让给遗产继承人,直接转让给买方吗?
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债权人也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归于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到了自身债权为前提的。这些处分行为包括:1、放弃过期债权;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3、无偿转让财产。放弃遗产的继承,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并且,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果允许对继承行为行使撤销权,会导致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受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023-06-30 14:13
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可以由遗产经理管理吗?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以遗产管理的名义直接转让给买方吗?
放弃继承后遗产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也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因为被继承人的债务随着遗产的继承而转移,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财产,应当以继承财产的限度来偿还债务。
2024-01-30 10:30
法院在如下情况下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相关人员对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当事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022-09-06 09:38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一般情形下,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由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四)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五)由法院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2022-08-12 10:30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一般情形下,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由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四)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五)由法院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