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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行使权力始于多少岁

法律顾问 2023-06-08 14:32 标签: 行使权力 公共事务 公民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詹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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