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执行债务人认缴未出资的股权,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其承担出资责任,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022-08-31 16:42
2022-09-06 14:40
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
而是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
这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
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2022-08-26 10:16
具体的责任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2-09-08 15:17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实收资本是指依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掌握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企业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不是必须一次性缴清的,例如: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一家外资企业,第一期注册资本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缴付全部注册资本的15%即75万美元即符合公司法规定,其余部分在取得营业执照12个月内全部缴清即是合法企业。
2022-08-11 16:01
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