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侵犯的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22-08-19 11:13
1、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
3、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2022-10-31 11:31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 1、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3、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
4、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5、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022-08-23 15:20
“首先,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
其次,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
另外,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错误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
1. 体罚本身是错误的,为惩罚而实施的,就是体罚。如罚站、罚跪、鞭打等。
2.体罚必须是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3.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2022-08-31 17:12
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偷拍行为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肖像权,也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偷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2-08-09 13:44
老师搜学生的书包或者搜身,涉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力。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老师搜查学生,没有破坏学生财产,不涉及侵害学生财产权。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老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另外说的是,老师指使学生互相搜查,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