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021-02-06 10:59
需要。
一般都是当事人去申请确认,法官不轻易去申请认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
2020-10-19 16:36
看法院宣判没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行为皆无效。如果法院已经宣判,则不存在反诉的问题,双方因此合同的资金分别返还,如果尚未宣判,被告有权反诉。
2022-08-22 15:15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没有限制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同一诉讼之可以确认无效的合同份数,因此,可以同时提出请求确认多份合同无效,法院也会立案进行审理。
2022-08-22 11:36
2022-09-22 15:00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此外,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按照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利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传统理论将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