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证的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认定构成了事实婚姻,就会按照一般的离婚程序处理。如果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22-08-10 10:43
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分情况处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2.1994年2月1日以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一般会被告知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如果当事人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对当事人因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是子女抚养纠纷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1-02-04 15:50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如果不是事实婚姻的话,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22-08-11 10:48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但是1994年2月1日后,没有结婚证,双方是同居关系,现在可以解除同居,就子女及财产进行分配,无需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目前,只有经过婚姻登记,领过结婚证的才是合法的夫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022-08-12 11:47
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构成事实婚姻要件的,可以诉讼离婚。1994年2月1日后构成事实婚姻要件的,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不需要离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022-08-12 11:03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