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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26-07-17 14:08 标签: 灭失 标的物 民法典

在试用一个物品的时候需要签订试用合同,这个试用合同里面会约定在合同期间,如果物品出现了损坏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个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张建华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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