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26-06-08 14:41 标签: 无偿 赔偿 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王军芳律师

王军芳律师

海南耿驰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