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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26-01-06 16:07 标签: 违约 租赁 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逾期支付租金的。
以下情形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麦建伟律师

麦建伟律师

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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