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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法辞退规定

劳动工伤 2026-08-21 10:59 标签: 东莞市 辞退 劳动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其员工,应当向员工支付补偿金;而且补偿金通常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当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提供赔偿金。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实未能满足聘用要求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3)因严重失职、谋取私利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4)已被依法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陈鸣蔚律师

陈鸣蔚律师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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