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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征地拆迁 2026-01-12 09:59 标签: 拆迁补偿 景德镇市 标准规定

1、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91140元/亩。
2、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9114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6106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1899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18228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李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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