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
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
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
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5-03-04 16:25
宅基地是集体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是与住宅房屋的建设不可分离的。
法律确认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目的是保障农户依法使用土地建造、保有其个人住宅、庭院,凡是不符合这个目的的,一般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023-05-27 09:43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的方法是:按照产权证和宅基地证的记载确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建设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建设房屋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2024-04-24 11:31
宅基地补偿款的归属如下:
1、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2、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2025-05-24 11:26
1、户口迁出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2、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2-08-10 16:58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