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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追责有什么

刑事辩护 2025-06-16 16:29 标签: 追责 纪检

纪检追责方式有两种。
国家赔偿后进行追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追偿,一种是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
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曾祥成律师

曾祥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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