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追责方式有两种。
国家赔偿后进行追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追偿,一种是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
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4-07-09 09:40
纪检委的权利有:
监督权、问责权、执纪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2022-10-31 13:37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024-07-22 10:14
追究重婚罪的途径具体如下:
1、由公安机关依被害人、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2、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020-10-29 16:40
1、行政机关若发现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该做出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做出的具体行政有误需通知做出机关予以撤销,做出机关不予撤销的,上级机关依职权进行撤销。
3、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发现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裁决存在违法事项的,应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立案在审查期限内的,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发现已经立案执行的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裁决存在违法事项的,停止执行。通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还可就此案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022-10-31 13:57
“纪检工作三转是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