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5-08-05 16:45
1、土地征收强制合法。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能顺利实施,维护包括大多数被征地拆迁户的长远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些人存在这样的错误想法,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在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解决前,可以拒绝征地。根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025-10-30 17:28
1、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对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若是农民土地被强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如果农民没有同意签字,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征地批文的话,可以对征地批文进行复议,没有批文的可以申请查处;
2、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原则: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
2024-04-20 10:28
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2022-08-20 11:29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2024-05-14 13:39
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