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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后追究谁的责任

征地拆迁 2025-05-29 16:02 标签: 强拆 追究 责任

在面临强制拆除之后,司法机关所追究的责任主要涵盖了三种类型: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其详细内容如下:
对于行政责任而言,若经法院裁决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属于非法性质,那么受害者便可向实施此项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索赔请求。
而若是强制拆除行为产生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范围之内,此时,政府部门或者负责具体执行的机构就有可能成为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其次是民事责任方面。
当强制拆除给受害者带来损失时,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负责进行赔偿。
最后是刑事责任部分。
若该强制拆除行为牵涉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行动的领导者或是以暴力方式来阻挠合法拆迁的人员,就有可能触犯故意损毁财产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或故意伤人罪等刑法罪行,并需相应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业海律师

王业海律师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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