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大火,要根据具体事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责任追究可以分三种情形: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022-08-12 11:22
发生大火,要根据具体事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责任追究可以分三种情形: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022-09-13 13:59
(一)发生火灾事故,应当根据执法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独立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由该监督执法人员承担;
2、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由相关人员负责;
3、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经过审批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以后各环节的审核、审批人员负次要责任。
(二)发生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
2、因消防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而导致火灾的;
3、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监督执法行为导致火灾,在研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除外;
4、经过审批的监督执法行为导致火灾,由于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情况导致做出错误审核、审批的;
5、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造成火灾的;
6、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造成火灾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监督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022-08-10 16:01
电气类火灾事故,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查明到底是安装、管理、使用、维护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火灾,才能确定责任归属。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再进行判断。
2024-07-03 11:10
对于强拆事件所引发的相关责任追究事宜,主要涵盖了三大类别,分别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行政责任。
若强拆行为经由法院判定为非法行径,那么相应的行政机关就将需要承担起赔偿义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强拆行为源自于征收领域,我们可以推测出,房屋的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可能会成为责任的承担者。
其次,民事责任。
倘若强拆行为为被拆迁方带来了损失,那么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最后,刑事责任。
2025-05-29 16:02
在面临强制拆除之后,司法机关所追究的责任主要涵盖了三种类型: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其详细内容如下:
对于行政责任而言,若经法院裁决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属于非法性质,那么受害者便可向实施此项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索赔请求。
而若是强制拆除行为产生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范围之内,此时,政府部门或者负责具体执行的机构就有可能成为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其次是民事责任方面。
当强制拆除给受害者带来损失时,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负责进行赔偿。
最后是刑事责任部分。
若该强制拆除行为牵涉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行动的领导者或是以暴力方式来阻挠合法拆迁的人员,就有可能触犯故意损毁财产罪、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