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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仲裁告谁

劳动工伤 2025-06-03 17:25 标签: 劳动仲裁 劳务 派遣

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提起劳动仲裁的,被告方需要根据具体争议对象确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以用人单位为申请对象,如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申请仲裁时候将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实际用工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二者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为其提供了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劳动仲裁和诉讼,可以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卞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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