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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贷款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5-03-30 17:21 标签: 诈骗 立案 贷款

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详尽如下:
(一)采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获取了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业务单据;(二)通过使用以上所述的不正当手法,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此遭受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虽然尚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却多次采取以上同样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业务单据。
此外,(四)还包括了其他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严重损失或者构成其他严重罪行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卢盛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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