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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工伤 2025-03-29 17:16 标签: 产检假

产检假的规定:
1.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怀孕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和健康培训;怀孕第六个月至第七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怀孕第八个月,每月可享受两天假期;怀孕九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四天假期,但其中两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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