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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证据的三个条件

其他 2025-03-22 16:29 标签: 打官司 证据 三个

审判案例所需证据应满足以下三项严谨的条件:
首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至关重要。
即诉讼证据必须有力地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受到个人主观认识的影响,必须是一种不依赖个人意识的客观事实。
此类客观事实只能存在于诉讼各方所涉及的民事行为当中。
然而,在经济运作领域内,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演变乃至终结的全过程,均可通过作用于其他人的感知系统而存留下来,如透过视觉、听觉或触觉等方式留下的印象,或者是发生在周围环境以及物品上的物理变化所遗留在其中的痕迹,包括那些能够以文字或符号记录并可能成为视听素材的信息。
客观真实性乃为诉讼证据最为基础且不可或缺的特性所在;
其次,证据还须具备相关性这一要素。
众所周知,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需具客观存在性,同时亦须与案件所欲查明之事存在逻辑关联,方能阐明案件的具体实情。
正因如此,其自身的存在及其它相关事实相互印证,方得以验证案件确已真实发生。
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之事实毫无关联,即便属实,亦难以作为置评争议事实之凭据;
最后,证据的合法性亦同样不容忽视。
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根据法定程序或经由特定的法定机关提供,并且需通过法定人员遵循法定程序对资料进行搜集、整理以及审定。
换言之,无论当事人所提出之诉讼证据,抑或是人民法院自行开展调查并收集所得之诉讼证据,皆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设定之程序规范,凡未经过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皆无法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马柳燕律师

马柳燕律师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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