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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可以转法院吗

其他 2025-02-06 11:46 标签: 转法院 民事诉讼 审理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不可以转法院。
对于民事诉讼原告而言,在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给予立案后且未做出判决之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撤诉,由已经立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诉后还可以依据法律的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通过这种方式,原告可以实现转换管辖法院(所谓管辖法院是指依法有权审理本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时不止一个,但是无论如何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必须依法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才可)。
对于民事诉讼被告而言,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的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立案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是否准许变更管辖,由立案法院裁定。
一旦立案法院开始案件审理程序,若没有法定事由,就不允许案件再变更管辖法院了(也就是“转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杨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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