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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 2025-01-09 15:17 标签: 驳回 裁定 起诉

宣布驳回提起诉讼的六种情况如下:
1.原告诉讼地位丧失或者行为能力缺失;
2.原告并非直接与该案件相关的利益攸关方;
3.未确定明确的被告身份;
4.诉讼请求、事实陈述和理由缺乏详细阐述;
5.该案件超出了人民法院的主管权限范围;
6.当判决或裁决已经具备法定的法制权威并生效时,如果当事人再次提出起诉,应当告知他们按照申诉程序处理,如在此后当事人仍然决定保留诉讼,则依法驳回其提起诉讼的请求,但仅限于经法院正式批准撤诉的裁决情形以及法律规定可允许在特定条件或达到特定期限后方能起诉的特殊事项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黄秋士律师

黄秋士律师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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