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包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有权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5-01-07 10:06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
当承包人承包土地后,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承包方来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因此,承包方必须将所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法第15条规定: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依此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法律的规定。当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时,发包方有权制止。但是承包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从事何种农业生产。对于这一点,发包方无权干预。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监督权并不是干预承包方的经营权利。
2025-04-28 16:30
土地撂荒之后发包方也不可以收回。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发包人即没有收回土地的权利。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022-08-25 16:12
2024-12-19 08:56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需要调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1.是在个别农户间调整,而不是打乱重新发包;
2.需要调整的土地首先在集体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3.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依法调整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5.土地调整后,或家庭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同时作废,并由发包方收回。
2024-10-17 10:37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
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
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