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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 2024-09-25 14:00 标签: 合同无效 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包括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第某工程队或第某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已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联营。
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如低资质或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联营协议,联合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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