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主张利息需以资金占用事实和过错责任为基础,通过举证对方过错、计算合理利率标准,并结合个案情形提出诉求。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制定诉讼策略,以提高主张成功率。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一、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返还财产原则: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折价补偿原则: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过错赔偿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特殊收缴原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应收缴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处理遵循“返还+补偿+赔偿”原则:首先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其次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责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主张。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担保合同效力与主合同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原则上无效。但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存在过错: 无过错情形:若担保人不知晓主合同违法(如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未参与串通欺诈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5.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6.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