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有什么

劳动工伤 2024-08-21 10:08 标签: 劳动保护 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此外,还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杨己鹤律师

杨己鹤律师

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